早报讯 私改转账支票,“5950”转眼变成“35950”,个体户宋某前日被法院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宣判。
家住胶州市的宋某平日里干个体,去年9月,宋某收到市北区一家物资公司支付给他的转账支票,拿到支
票的宋某发现,转账支票上写的人民币数额是“5950”元,而这张支票上没有大写数字,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前面也没有封头。宋某顺手在支票小写数字前加了一个“3”,“5950”元转眼变成了“35950”元。宋某将支票上的钱转至妻子账户上。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行为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因宋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处宋某变造金融票证罪,免予刑事处罚,随案移送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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