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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漏水新房闹水灾 法院: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都要赔
青岛新闻网  2004-06-14 01:32:37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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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阁楼供热管道漏水泡坏新房,市民王先生将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市南法院近日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一审判决,住户家中遭淹,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担责。

    市民王先生称,他新买的
房子因阁楼供热管道漏水,造成新装修的房子地面被水浸泡。王先生认为,管道漏水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他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装修费3.5万余元。房地产商称,王先生家中供热管道漏水与自己无关。物业公司辩称,王先生家中漏水并不是物业管理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供的“采暖工程交接补充协议”,签约方是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而导致王先生家中遭水灾的原因是物业公司维修供热设施造成的。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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