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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自身也是警察 青岛首例交警拖车案回顾 评论
青岛新闻网  2004-05-28 18:02:33 中国商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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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渤海经济导报2004年5月28日报道)自2004年5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允许再收取拖车费,可青岛市的一起因拖车引起的诉讼却一波三折。2004年3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青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3)四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谢燕玲女士面对裁定
书,回顾打了快一年的行政官司——

  这起在青岛市闹得沸沸扬扬的“民告官”官司与通常的行政诉讼有一个小小的区别,那就是原告谢燕玲女士本身就是一名警察,并供职于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而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方大队也隶属于四方公安分局,与谢燕玲女士同属于一个系统,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单位。

  这个案子本身很简单,相信很多开车的人对交警拖车都有体会,大家关心的是连公安内部的人面对拖车都无奈地要走上法庭,可见拖车行为本身就值得思考了。

  汽车不翼而飞

  2003年5月30日下午2点50分左右,谢燕玲女士驾驶鲁E· 60616号车,停在自家楼下回家取东西。大约10分钟之后下楼,发现汽车不翼而飞。出于职业敏感,谢燕玲意识到:汽车被盗了。由于时间很短,谢燕玲在附近查找未果,她准备去报案。

  正在此时,有邻居告诉谢燕玲,她的车是被交警的清障车拖走的。谢燕玲毕竟也是公安,很快就查到她的车被拖到了四方交警大队麒麟停车场。

  当天下午5点左右,谢燕玲从麒麟停车场开回了自己的车。在开回自己的汽车之前,谢燕玲被迫交纳了200元清障费和20元的停车费。

  谢燕玲认为自己将车停在自家楼下,并未防碍交通,停车处也没有禁停标志,交警拖自己的车是没有道理的。为了讨个公道,谢燕玲于2003年6月1日向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

  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03年7月10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肯定了四方交警大队的拖车行为,同时也肯定了清障费和停车费的收取是正确的。

  无奈诉诸法律

  谢燕玲女士认为,四方交警大队不仅执法程序违法,而且拖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收取清障费和停车费更是于法无据,纯属乱收费。四方交警大队的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3年7月30日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正式将四方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谢燕玲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四方交警大队的拖车行为违法,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复议决定无效,退还清障费200元和停车费20元,并要求四方交警大队赔偿经济损失20元。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于2003年9月12日、9月25日、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对车辆停放地点和停放事实没有异意,双方辩论的焦点事实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在该处停车是否违章。四方交警大队提交了证据证明停车地属青岛市正式命名的道路,谢燕玲将车停在规划路上即属于违章停车。

  本报记者在采访谢燕玲女士的代理律师郭铁钧时,郭律师认为,根据1991年8月5日公安部针对山西省公安厅上报的“关于公路外的交通事故管辖与处理问题的答复”中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管辖权做出明确规定:凡属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其事故公安机关只能应单位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而谢女士停车地叫东太平村改造小区,事发地的道路由水泥和土地构成,应属于居民楼群内供居民步行用的通道,应属于小区内道路。并且以前在此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由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四方交警大队对该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从未做出过任何行政处罚行为。由此可见,四方交警大队对东太平路改造小区此段道路无管辖权,也就根本谈不上其执法权。

  第二,清障费、停车费收取是否合法。四方交警大队出具了《关于统一道路清障收费标准的通知》和《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证明其收费合法。而郭铁钧律师则指出:早在2003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就颁布实施了《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明令禁止的行政乱收费就包括因拖车而收取的停车看管费。而四方交警大队居然声称2003年6月份还没有收到此通知,不知道是省政府疏忽了没有通知四方交警大队,还是四方交警大队疏忽了没有学习省政府文件精神。

  第三,麒麟停车场与四方交警大队的关系。四方交警大队声称停车场与自己无关,也向法庭提交了停车场的营业执照和公共停车场开办证。而谢燕玲女士向法庭提交的照片显示麒麟停车场门口的招牌上,赫然印着四方交警大队的名字。最有意思的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的称谓也是“青岛市公安局四方交警大队麒麟停车场"。事实上,四方交警大队没有把清障车辆停在别的停车场,而是停在麒麟停车场,并默认麒麟停车场打着自己的招牌,二者的关系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第四,四方交警大队执法程序违法。郭铁钧律师认为,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拖拽车辆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对于处罚程序应有两名交通民警调查,并制作笔录,由交通民警签名。根据当时目击者陈述,四方交警行政执法人员只有一名,并且自始至终也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后来给谢女士开具的发票上也没有省政府监制字样。

  另外,按照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应先取证后处罚,而四方交警大队在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才采集提交了四张照片,被一审法院认定无效。

  结果一波三折

  就在大家都认为案情明了的时候,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3)四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四方交警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得当,而谢燕玲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谢燕玲不服,于2003年11月11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采访谢燕玲的委托代理人之一王本清先生时,作为谢燕玲女士的丈夫,王本清对记者说:“就这么一个简单的诉讼折腾了快一年了,我相信法律,也期待法律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王本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流露出了心里的压力。他虽然已调出四方公安分局,但仍在青岛市公安系统,当记者追问他是否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压力时,王本清说:“有些事情很微妙,是说不清的。"

  郭铁钧律师也向记者谈到了他自己认为的一些反常现象:“本案事实简单清楚,为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会被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本报记者掌握的本案最新动态是,2004年3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青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四方交警大队将谢燕玲的车辆拖到青岛市公安局四方交警大队麒麟停车场,对于该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受被上诉人(四方交警大队)委托所为还是该停车场自主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3)四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从2004年5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部门不得再收取拖车费。像本案类似的诉讼不会再有,希望本案的公正判决为此类案件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截止记者发稿时,本案重审依然没有结果。(张楠)

    责任编辑: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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