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青岛日报版面图 > 13 > 正文
公务过错应追究责任
青岛新闻网  2004-05-25 03:48:30 

页面功能   】 【 小字】【 】【打印】【关闭

 

    案情:中年妇女张某在北宅街道办事处某村家中开了一小卖店。前不久的一天上午9时许,某行政执法单位有多人检查张某家中经营的香烟。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公务人员拉拽张某,使她的右手和右肩受伤。该单位派车送她去医院作了检查,初步诊断为上肢软组织挫伤,该单位当时支付了检查费和药费。张某的
胳膊疼痛难忍,又到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之后到该单位送去赔偿申请书,但始终未得到赔偿。张某遂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该单位给付住院医疗费4648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483元、误工费4198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则辩称,被告系依法执行公务,其行政行为合法。被告执法人员未殴打原告,原告受伤不是执法人员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取得有关企业、个人进行检查。被告称检查中发现原告系销售其他专营区域的卷烟,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从庭审查证证据来看,被告执法过程中造成了原告事实上的伤害行为,应确认违法。原告对被告违法行为侵害所造成的身体伤害,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赔偿。故原告住院所花医疗费4648元应由被告负担。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主张缺乏有效证据及法律根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伤害行为违法;被告赔偿原告因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共计4648元。

    评析:崂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玉兰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是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面对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何救济的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由于被告公务人员采取的方式、手段不当,导致其检查原告经营烟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从而导致该行政行为违法。对诸如此类的违法公务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多种救济途径。本案也给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提出了警示。周鹏言兼

    

页面功能    】【 小字】【 】【打印】【关闭

报业集团服务热线为您提供飞机订票、送票上门,电话:2871111】

  ■ 发表评论
 
内容
 ■ 超级链接
·中国海洋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在热招
·暑期中小学生赴美国、英国夏令营
·英国硕士预科课程火爆招生!
·崂山可乐热销岛城市场探秘
·青岛物流人才培训基地火爆招生!
·如何成为中国市场总监/销售经理?
·澳洲国际经贸硕士学位青岛班
·青岛雅思备考指南 请考生注意!
·现代工商05年MBA联考名师辅导班
 

 相关链接:


 ■ 站内检索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