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期货市场的纠纷也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的特点。对此,需要积极探索和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以建设规范稳定的证券期货市场。 仲裁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调处机制,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有其自身显著的优势
和特征,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公平协商解决争议、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程序简便费用节省等等。最为重要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专家办案”的原则,由于仲裁员大都是法律和各行各业的专家,这样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质量,一次裁定就是终审的结果,这就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同时也避免了重复收费。 从我国证券期货仲裁现状来看,目前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还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券期货业内未形成仲裁的氛围,即市场主体对于采用仲裁来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这一有效的方式还不熟悉,在绝大多数的证券期货合同中还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同时,一大批证券期货业的专家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满足不了证券期货纠纷专业化审理的需求。 针对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现状,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证券期货行业要大力推进证券期货仲裁工作的开展,全面规范证券期货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将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载入经营交易合同争议条款内。仲裁机构要广泛吸纳证券期货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尽快组建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证券期货仲裁员队伍,以适应证券期货仲裁工作的需要。从而有效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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