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民谢女士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判对案中涉及的一个重要事实认定不清,故予以撤销,发回四方区法院重审。这起我省首例因交警拖车而引发的“民告官”案再生悬念。
2003年5月30日下午,家住四方区的谢女士将自家轿车停于宿舍楼下,被区交警大队的清障车拖走。谢女
士交纳了200元清障费及20元的看车费后取回车辆。谢女士认为拖车及收费均不合法,遂将四方区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清障费和看车费。
法庭上,谢女士与交警方面就停车是否违章、拖车及收费程序是否合法等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其中一个问题是致使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关键所在:早在2003年1月15日,省政府就明令禁止因拖车而收取停车看管费。交警方面认为,20元停车费是青岛麒麟停车场收取,与本单位无关。而谢女士则认为,且不论麒麟停车场与四方交警大队实质上是什么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车是由交警大队而非车主移交停车场保管的,“清障”和“看管”是交警大队实施的一个不可割裂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方区法院于2003年11月2日判决谢女士败诉后,谢女士随即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判对麒麟停车场收取谢女士的停车费是受交警方面委托还是自主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故作出前面所述裁定。
青岛市市南钟声法律服务所律师郭铁钧主任免费代理了谢女士的诉讼案。郭主任对记者说:为了200多元钱,官司打了快一年,值不值得?值!因为这个案件有意义。许多人都遭遇过被清障拖车、收费罚款,但是不明白究竟哪些地方能停车、哪些地方不能停、收费该如何收。此案最终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对于规范执法者依法执法、教育市民依章停车,都很有意义。
(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