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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类污染纳入环境监管 青岛列为试点城市
青岛新闻网  2004-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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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2005年1月1日起,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将按照污染源进行管理,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污染将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这是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作出的规定。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验室类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对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国家环保总局将在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杭州市开展试点工作,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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