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国土资源部15日向社会公布了首批公开调查的五起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有关责任人分别得到严肃处理。
2003年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了五起土地违法案件,并直接进行了调查,现问题已经查清。
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青岛市崂山区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局在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土地预约协议”和“征地通知单”的方式,批准征用集体土地3928.11亩,其中耕地2345.47亩。至调查时已被占用的土地1453.85亩,其中耕地1408.75亩。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2474.26亩,其中耕地936.72亩。
青岛市崂山区原区委书记、区长王雁(现任青岛市市长助理),青岛市崂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现任教育体育局局长)对非法批地行为负直接责任。王雁、于志军因涉嫌受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转捕。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王雁、于志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由青岛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由山东省政府责成青岛市政府撤销崂山区政府及该区国土资源局的非法批地文件。已建和在建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闲置的土地一律依法收回。因王雁、于志军收受贿赂而流失的土地资产,由崂山区政府依法追缴。
另外,山东省齐河县政府非法批地案、南昌市政府及青山湖区政府非法批地案、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陕西省周至县政府非法占地案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严肃处理。
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五起案件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国土资源部将加大执法力度,公开查处一批违法批地、顶风违法、久拖不决和影响恶劣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对涉及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