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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破饭店玻璃门受伤顾客可索赔
青岛新闻网  2004-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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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投诉:和同伴到某饭店吃饭,由于门玻璃擦得十分明亮,该消费者误以为门是开着的,进门时撞到了玻璃门上,玻璃当即被撞破,消费者被划伤。此时,消费者要找该饭店经理要求赔偿,服务员说经理不在,并认为消费者自己撞上门,饭店不负责任。

  消协答复: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饭店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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