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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黎城晋能铁合金厂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00444803,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德尔丰啤酒容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德尔丰太阳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青岛支行南京路分理处。申请人黎城晋能铁合金厂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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