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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便宜想反悔 妻子告夫上法庭
青岛新闻网  200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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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近日,四方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滕某声称在自己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房屋卖于他人,为此滕某将自己的丈夫及买房人一同告上法庭。

  滕某称,2000年4月份,丈夫谷某未经她同意,擅自与姜某签订购房合同,此房系自己与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在自己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了购房合同,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开庭时谷某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而姜某则辩称,该房系滕某与谷某夫妻双方拆迁所得,2000年4月他与谷某签订购房合后,于2000年4月20日搬入该房屋居住,丈夫卖房滕某不可能不知晓。即使当时不知,不可能三年来一直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现已过三年多,其一直未主张对此房屋的权利,原告此时起诉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滕某与谷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1995年8月,谷某经公证继承取得坐落于四方区南山新村的平房房屋1间。1996年,滕某将其户口迁入到该平房房屋内;2001年3月21日,滕某又将户口迁往青岛市海伦路某房屋内。1998年8月30日,谷某与城建开发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私有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南山新村平房被拆迁,谷某得南山新村套一房屋一处。2000年4月,谷某与姜某签订购房合同,谷某将该房屋卖给姜某。翌日,姜某将6万元购房款给付谷某,同时谷某亲笔写下具结1份,向姜某保证房屋产权不会出现问题,若有问题,其自愿承担责任;同年4月20日,谷某将房屋交付给姜某,姜某居住至今。2000年11月7日,姜某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内,现该房已过户。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可以进行交易。谷某与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该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范围,故滕某称该合同未生效之意见不予采纳。滕某与谷某系夫妻关系,对谷某对共同财产的处置理应知晓,姜某提交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滕某的户口曾经于1996年5月落在原平房房屋内,后房屋被拆迁安置、且谷某已将房屋卖与姜某之后的2001年3月,又将其户口迁往他处,说明滕某所称的对该房屋的存在不知晓并不属实。因此,滕某主张不知道谷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置与事实不符,其要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滕某的诉讼请求,滕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

  四方法院一位法官介绍说,随着近几年房价的一路飙升,令许多在前两年卖房的人大跌眼镜,追悔莫及,想尽了各种方法以期追回已易手的房屋,包括采用诉讼途径。但无论如何,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保护善意交易的当事人,要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更要维护法律自身的公平与正义。(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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