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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明码标价 《临时标准》两年内有效
青岛新闻网  200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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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出台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临时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各律师事务所须到指定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临时标准》规定,办理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收费为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比例(标准)分段累进计算收取费用。

  办理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收费为500—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刘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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