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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艳妮、宫成明与被执行人万长智、周珍芝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万长智、周珍芝在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原青岛琴岛啤酒厂宿舍楼31户房屋一处及即墨市大同街物业商业城57号房屋一处,限有关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执行一庭主张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按自动放弃处理。 特此公告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特此公告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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