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品房封顶后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些开发商为了及时回笼资金,以“认购”、“订购”、“预定”协议的方式,收取买受人购房定金,那么该定金是否具有担保效力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该规定,买受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交付的定金,除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外,都应当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罚则处理,即: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向支付定金方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接受定金方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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