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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时未办更名引麻烦不断 别人住房竟要我埋单?
青岛新闻网  2004-02-17 11:23:20 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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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的不办更名,卖房的麻烦不断———“别人住房我埋单?”

  “别人住着我的房子,我还要为人家支付房钱,这是什么道理啊?”2月11日,读者李女士十分气愤地向记者讲述了她在转让出一套上百万元的商品后的种种遭遇。

  因出问题转让房屋

  李女士介绍说,2000年10月份,李女士在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的东滨河路购买了一套价值113万元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李女士在交纳了首期付款及入住的相关费用近6万元后,每月应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6000元。

  在装修过程中,李女士发现,该房屋存在着屋顶漏水等质量问题。但是,抱着开发商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想法,李女士还是将新房子装修好了,并且购买了一系列高档的家具。然而,在新房子装修完毕之后,屋顶漏水的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为此,李女士便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同时也拒绝向开发商支付每月6000元的分期购房款。

  2001年初,开发商将李女士告上法庭。2002年8月23日,一位姓沈的先生主动要求购买下李女士手中的这套商品房。双方经过协商,当天便签订了《转让合同》,除了订金之外,《转让合同》中约定,沈某付给李女士此套商品房的首期购房款、装修、家具等费用共计33万元。并且与开发商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补交李女士从2000年10月份以后没有逐月交纳的分期购房款。对于开发商状告李女士拒付分期购房款一事,合同中也约定由沈某承担。李女士还出具了两份该商品房的房产更名委托书,分别交给了沈某和开发商,让沈某尽快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房屋转让后,却又成被告

  2002年8月23日,李女士放心地回到北京后,先后3次收到沈某汇来房屋转让款9万元,之后沈某便没了音讯。

  李女士十分气愤地说,沈某不但没有向开发商支付拖欠的4万元分期购房款,而且,至今没有与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逐月支付给开发商6000元钱分期购房款。另外,沈某也始终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致使开发商于2002年的11月份,再一次将李女士告上法庭。2003年10月,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李女士立即支付欠交的分期购房款。此时,分期购房款已经累计到15.6万元,再加上前者的4万元,分期购房款已接近20万元。由于李女士长期没有按合同约定逐月交纳分期购房款,法院还查封了李女士另一处价值近百万的房产。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沈某告上法庭。目前此案已经过审理,李女士等待法院的裁决。

  律师:房证是房屋所有权惟一合法凭证

  有关法律专家对此事介绍说,房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在房屋没有更名的情况下,李女士就是该房屋的真正的房主,开发商或物业管理部门向其收取费用是正确的。如果沈某愿意购买此房,应该与李女士尽快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时,结清双方的房屋使用费用。届时,如果有协议约定,李女士在向开发商交纳应该由沈某承担的费用后,可以向沈某追偿。本报记者 王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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