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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家向记者介绍,“金融混业”这个概念目前没有严格定义。从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混业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种是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产品。这种形式现在已经存在,如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这种形式一般不被认为是真正的混业。
另一种是法人混业,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在我国,这种形式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曾出现过,但它与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是抵触的,不被法律所允许。
第三种是集团混业,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这种方式没有法律障碍,而且在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客观地存在了。
专家认为,金融混业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发挥协同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系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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