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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中央、地方"各算各账" 新办法新原则已明确
青岛新闻网  2004-02-17 04:37:38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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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目前中央财政已经安排了一笔相当规模的资金用于清退以前年度所欠的退税,这笔资金将在今年一季度陆续退到企业手中。与此同时,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出口企业应于今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据了解,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税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但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中央返还基数的,中央财政按实际数返还。以前年度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库款中退付。

  此外,通知规定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至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适时归还地方。

  《通知》还对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即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贴息。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地方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地方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此外,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市财政局、国税局已转发了该《通知》,并做出了有关贯彻的部署。(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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