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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据新华日报报道,日前,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电子表决方式。 条例明确,在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电子表决方式。
条例明确,在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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