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三层的办公楼,楼上楼下的两家公司因为楼梯打起了一桩离奇官司。央视《声音》栏目对此进行了采访,以下是节目实录:
敬一丹:观众朋友,一架梯子、六年时间、一家三代、一个公司,这些构成了一个官司,一个难了的官司。说起来这个官司是又简单又离奇,今天我们请来两位嘉宾,就来谈谈这个官司为什么难了。好,我来介绍一下我们请来的嘉宾。
这位是全国政协委员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我们这位嘉宾费安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敬一丹:在刚才我说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只能用几个字先给观众一个印象。那么了解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还是和观众一块来看一看记者采访的这个短片。
短片一
在吉林省东丰县城,住着一户普通的人家,户主叫王有财,一家老小十几口人住在一幢沿街小楼的二三楼上。然而奇怪的是,一家人上下楼不能像其他人家一样正常地走室内楼梯,而只能在室外爬木梯子。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让我们听听这楼上楼下都怎么说。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他就说呢,他说你好几年都没走了,现在我不能让你走。他就不让我走。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根本的原因,他就放弃了这个通行的权利。
事情还得从二十年前说起。这幢沿街的三层小楼建于1982年,由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和东丰县外贸总公司共同出资。建成后,机电公司买下了一楼的产权,外贸公司则将二三楼买下做了办公楼。十年前,1992年,因为与王有财存在债务关系,外贸公司将二三楼作为抵债转卖给了王有财。王有财一家与机电公司成了楼上楼下的邻居。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这个吧就是,我们搬来的时候这个楼梯是畅通无阻的。(1992年)9月份搬来的,走了一个来月。但是什么原因使我走不方便了呢?就是他在这个门厅、在这个楼道上搞了好多商品,就是一些木头箱子装一些东西,他就把这个楼道堵得特别窄了,我走都得侧着身子这么去走,因为你正面走就过不去。衣服经常刮坏,有时候这个手都刮破过。这样的话,就觉得也太不方便。当时就想,就是跟他商量了,我暂时在外边做个临时的(室外楼梯),我先走着,我暂时先不走(室内楼梯)。但是我要走,你得让我走。他也同意这个意见。
“走了一个多月室内楼梯,然后主动提出协商、暂时不走。”对于楼上王有财的说法,楼下的机电公司却不以为然。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一分钟也没走过,一次也没走过。
与楼下机电公司达成口头约定后,王有财在室外自建了一个简易楼梯供一家人上下通行。按照《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米,而王有财家的室外楼梯只有70厘米宽。1998年县里进行市容整顿,王有财家的室外楼梯被定为违章建筑,必须拆除。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我们县在整顿市容、拆除违章建筑这个期间,对我这个梯子也提出来了。说你这东西在这儿影响市容,说你这东西不能再走了。
要保住楼梯就要增加宽度。室外楼梯所在的位置正好是一条消防巷道,向外拓宽30厘米就占用了消防巷道。王有财向县消防大队提出申请,遭到拒绝。宽也不是,窄也不是。无奈之下,王有财拆除了室外楼梯。按照原先的口头约定,王有财提出重新走室内楼梯,而此时机电公司却不让走了。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为什么王有财不能走呢?因为我楼下是
机电工业公司、有商店,这是一。另外他在和外贸公司抵债的时候,首先我们就达成协议,他在室外开楼梯通行,一楼归我们。
记者:这个协议呢?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协议,当时有协议。他也有,我也有。后来这个协议,因为1992年到1998年这么长时间,也没有把它当为一个主要的事情,后来就没有找到。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这个书面协议我和他根本就没有。我买房子为什么我要自己去修楼梯呢?
住在楼上的人却不能走室内楼梯,王有财怎么也想不通这个理,一纸诉状将机电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令王有财没有想到的是,东丰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有财的诉讼请求。王有财不服,向上级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王有财胜诉了。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后,这个再审判决送达生效以后,我们一家欢天喜地的、很高兴。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两审终审制”。那么说我经过了终审判决、生效了,我家这个诉讼请求依法得到保护了。
然而事情再次发生了变化。机电公司因对判决不服,提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999年4月8号,省高院做出判决,同样认为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判王有财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王有财再次败诉。
演播室讨论一
敬一丹:我想老百姓看了刚才这个短片以后,可能都会觉得这事怎么这么荒唐。可是这个事情就这么发生了。那么两位都是有法学背景的,以你们这样的眼光来看这件事,有什么样的第一印象呢?
梁慧星:首先是觉得这样一个小案子,这样的几审判决,觉得是不可理解。那么这件纠纷从头到尾,它属于一个什么样的性质呢?这个案件,它在法律上通常把它作为相邻关系的纠纷来处理。
费安玲:王有财这个案件,先后我查阅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当中就至少有四件是跟这个案件相似的,也就是刚才梁老师所讲的,它属于是相邻关系的问题。这个定位可能更合适。
敬一丹:那么这件事情出现曲折,就涉及到一个说法,就是我们刚才在短片里、在记者的采访中也了解到,就是“诉讼时效”。这个能不能给观众解释一下,为什么诉讼时效这几个词会影响到这件事情的复杂程度?
梁慧星:这个诉讼时效,它是民法上一个专门的制度。按照诉讼时效这个制度,就是说某个人有某一个权利,那这个权利如果你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行使,那以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你再要求保护,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对于这个案件来说,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这类纠纷、这类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敬一丹:为什么呢?
梁慧星:这一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相邻关系上的权利不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权利,因此相邻关系上的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
敬一丹:那么刚才我们也听到了两方面的声音,也听到了在一楼的机电公司经理的声音。他在里边说了一句话,说“王有财之所以不能走室内楼梯是因为他当初就放弃了这种权利”,您对他这句话怎么看呢?
费安玲:这个应当说呢,楼梯在一个合法的建筑物当中,它是所有的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那么对于使用来讲,如果说一个人放弃我对这个建筑物
唯一合法通道的使用,这个说法我个人认为不是很确切。因为就是说,他在没有其它合法的通道可利用的情况下这是唯一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所谓的放弃能不能作为他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个人认为是值得怀疑的。
敬一丹:这个案子在进行过程中有很多周折,那我们看看双方争议的焦点到底在哪儿。
短片二
对于省高院的审理和最终裁决,王有财提出两点质疑。第一,关于再审程序。1999年2月5号,辽源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王有财胜诉,并于2月9号将判定书送达生效。然而仅隔3天之后,2月12号,省高院就下发了《暂缓执行通知书》,对此王有财认为无法理解。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这里头我就无法理解这个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没调卷、没立案、也没有审查全部卷宗的情况下,它做出一个暂缓执行通知,而且用非常快的速度送到我们东丰县人民法院,致使这个判决又暂缓执行了。
第二,关于再审判决。与前两次东丰县法院和辽源市中院的判决不同的是,省高院在判决中除了认为王有财“对一楼室内楼梯通行权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不予支持”外,还判定其“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超越了其诉讼请求。而作为当事的另一方,一楼的机电公司对省高院的判决却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我们就法院怎么判怎么办。
与此同时,一楼机电公司对王有财一家之所以不能从室内楼梯通行,提出了三点理由。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这个楼建得不太合理。这个楼梯在那里边,要走(楼梯)占去我60多平方米,我一共120平方米。他上下班从我营业大厅走,你说我怎么营业?我下班还得关上门,要是关上门了,他人在外边还得要回来,那不是等于我这个商店盖在马路上了吗?而且他是为了开饭店才要走。
记者:假如不是开饭店呢?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不是开饭店他就不会走了。他没有开饭店的思想,他就不能从我这里头走。
记者:假如他现在不开饭店,想要从这儿走呢?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那也不行。因为他是住户啊,住户你说从我商店里怎么走呢?而且都事隔六年之后了。
记者:住户可能上上下下会影响到你这个商店的经营,但是就权利来说,他有吗?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没有。
演播室讨论二
敬一丹:刚才两方都谈了他们的观点,您怎么看其中不同的声音?比方说王有财在节目一开始的那个质疑。
梁慧星:片中提到了,就是说(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下达仅仅三天,省高院就下达了一个《暂缓执行通知》。这倒是我觉得太快了一些,我觉得令人有点奇怪。
敬一丹:那么这个法律上的规定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梁慧星:它要下达暂缓执行通知的话,省高院要启动这个程序。启动这个程序,首先它有一个受理、就有一个立案的程序、一个审查的程序。这种情况下初步认定有错误,或者错误的可能性很大,它才能够下这个暂缓执行通知。
敬一丹:那还有一个,它的审判权限的问题。这可能也是有人发出质疑的。
费安玲:实际上法院这个判决应当说还是有些问题的。一个问题是在于,它撇开了这个案件实际解决当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审批的障碍,就直接责令王有财自行建楼梯,而且在室外。那么这个障碍,法院的判决并不能消除。所以如果真的是为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来考虑,那么我觉得法院不应这么很简单地做出这么一个判决。
敬一丹:在刚才记者采访中,我们也听到机电公司的声音。他们这几个理由您怎么看呢?
费安玲:这个公司的负责人,他的回答,他认为如果作为个人、作为住宅人来使用,我们不同意,因为影响到我们经营。那么作为二三层楼的所有权人,如果想经营饭馆那我们就更不同意了。这个理由应当说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呢?就是说作为相邻关系来讲,不管相邻他方对自己的房屋、对自己的建筑物如何利用,都不构成相邻的一方拒绝维护或者叫履行他应当对相邻他方履行义务的一个借口。就是我不能作为一个拒绝履行义务的借口,不管他干什么用。
政协委员、专家认为——
相邻关系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相邻关系双方均享有建筑物楼梯的使用权
无论一方对自己的建筑物如何利用,都不构成另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借口。
那么六年来,王有财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努力,他到处奔波。那么这一家
是什么样的生存状态呢?我们再看看记者在现场拍到的镜头。
短片三
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为了家人不再受到伤害,王有财四处奔走。1999年5月,王有财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当时通过看这些书,也知道检察院它对民事判决实行法律监督,当时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他们提出申诉,要求他们对这个错误判决提起抗诉。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两次派人去王有财家现场调研。与此同时,王有财又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至2002年的三年期间,先后为王有财向吉林省高院开了五封介绍信,然而每一次都没有结果。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当我拿着这些信函到吉林省高院,他们一听说我要打听这个案件,或者是最高院开的信来了,他们就这么说的:“我们这个判决已经判完了,我们判决是对的。如果他们要说我们的判决错了,谁说错了,你就找谁去。”
春去秋来,转眼间王有财已奔走了三个年头。三年间,王有财还曾多次到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反映情况,引起人大和政协的重视。全国人大曾多次发函过问此事,然而始终没有结果。2002年9月,东丰县委政法委就王有财一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调查组认为辽源市中院对王有财胜诉的判决较为合理。
孙云龙(吉林省东丰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我们给他把这个案件相关的这些法律文书、这个案件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我们给他进行了查找,我们感觉到辽源(市)中院的判决比较合理。
2003年8月,中央政法委就此事向吉林省委政法委发函,要求抓紧调查、尽快解决。
麻东升(吉林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我们接到这个案件,因为考虑到这个案子原来省法院已经审理过了,咱就挂给他们了。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到全国政协,王有财把凡是自己能想到的地方走了个遍,然而问题仍然没能解决。自从1998年室外楼梯拆除后,王有财一家就过上了爬木梯子上下楼的日子。无论老人、孩子还是孕妇,一家人无一例外的都要从木梯子上爬上爬下。六年时间里,王有财一家只走过一次室内楼梯,而这一次让王有财终生难忘。2001年3月,王有财78岁的老母亲去世了,王有财向机电公司提出通过室内楼梯将母亲的遗体抬下楼,遭到机电公司的拒绝。
杜玉梅(王有财妻子):正好那天他儿子过生日,大伙儿来给他儿子过生日。他妈一想他儿子到北京打官司,还过生日呢,不知道输赢。妈一窝火就死了。死了之后这不就楼梯不让往外抬。
王有财一家找到县政府,在县长的调解下,王有财才得以将母亲的遗体从室内楼梯抬下、送去火化。对于母亲,王有财心中充满了歉疚。
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我就觉得我对不起我的母亲。我母亲生前活着的时候她下不了楼,她每天就是趴在窗户上看看过往的行人,看看人家这个高楼在那儿盖,她想去看她看不了。在楼上没有厕所,老太太平时在吃的上、在喝水上她自己都要控制自己,她怕增加大小便次数,因为那个方便袋和痰盂得有人给她往下拿。所以说这样也给老太太增加了很大的负担。
办丧事是如此,办喜事又是怎样呢?照片中的新娘名叫王娟,是王有财的小女儿。回忆起三年前出嫁时的情形,王娟至今仍忍不住落泪。
王娟(王有财女儿):你还记得你当时出嫁时候的那个情景吗?当时是我哥哥通过梯子背,把我背下去的。就是觉得挺可惜的,当时可以说是哭着出的门。
除了心中的伤痛,王有财一家还为爬梯子饱受了身体的伤害。五年里家中先后有三人因爬梯子摔成骨折,而这样的伤害还在不断地发生。就在记者前去采访的前两天,王有财两岁半的外孙又从梯子上跌落造成小腿骨折。小外孙的受伤牵动了全家人的心。
杜玉梅(王有财妻子):都心疼极了。做手术那天晚上,30来个人哪有一个不哭的。太小啊,才两岁半。
刘红霞(孩子母亲):看到孩子非常遭罪,没有办法。
从1998年至今,这样的梯子王有财一家一爬就是六年。而更让一家人伤心的是,他们不知道今后还要爬多久。对王有财来说,堂堂正正地从室内楼梯上走下去,享受楼上住户最基本的楼梯通行权利,是他们惟一的愿望。
演播室讨论三
敬一丹:我想就是从人之常情上说,这人生红白事,他们家处处遇到难题。就是从人之常情上也有点说不过去了。
梁慧星:看了这一个短片确实是,我作为一个民法教授来说,感到非常难受、非常震惊的。我们的法律,特别是民法,它一定是和人情是一致的。
费安玲:我觉得有一个基本的问题需要去考虑。就是我们的法律不是一个冷酷无情的法律,它是充满了一种人性关怀的。尤其是民商事法律,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必须要体现在公正的同时,要体现一种善良。这个案件审理了这么长时间没有解决,应当说我觉得我们在追求公正的同时,我们考虑善良了吗?也就是说我们把民众的生活,作为一个案件判决过程当中,我们想到他们是一个我们应当尊重的人了吗?我觉得这一点可能需要我们去思考的。
敬一丹:刚才我们看到那么小的孩子骨折了,她妈妈非常无可奈何地说“没有办法”。那么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两位专家能不能给这位母亲想出一个办法。
梁慧星:从法律的规定来说,王有财有通行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就是说王有财在行使通行的权利的时候,也要兼顾对方。
费安玲:我们确实要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那么一方面应当考虑到通行者的利益,另外一方面也考虑到一楼的所有权人他使用自己的拥有所有权的使用面积。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如果可以的话,实际上是从入门开始到楼梯这个地方,实际上是可以作一个通道。那不影响到我出入这个楼梯,另外一方面也不会影响到它(商店)的安全。我觉得这个是可以操作。总而言之我个人认为,如果我们真的想要解决这个问题,真的去衡平双方利益的话,我们是可以找到途径的。
敬一丹:我听到两位法学专家在为这件事出这么具体的主意,我觉得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现象。其实大家都是愿意让这件事情赶快地解决掉,其实我们的法学专家是不必为这件事出这么具体的主意的,其实人们是有足够的智慧去解决这个事情的,其实这件事是不必拖六年之久的。但是这件事情就摆在面前,逼得我们今天不得不这样做。我就想到有人还曾经以另外一种智慧出了这样的主意,他说把这个房子以动迁的名义拆了不就完了嘛。一拆了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谁也不需要台阶了,谁都下得来这个台了,也没有面子问题了,大家也都不用较劲了。您觉得这个主意怎么样呢?
梁慧星:如果采取了这个主意,当然可以解决了这个争议。但是中国法律就丢脸就丢尽了,中国的法律、法制、法院的脸面扫地已尽。那包括我们做教授的、讲法律的,我们也觉得非常难堪。
声音LOGOL
敬一丹:当我们这个节目播出的时候,东北正是一片冰天雪地。我们不知道王有财家的梯子上是不是结了冰,不知道这一家老小每天爬上爬下的时候心里在想着什么,也不知道王有财家的左邻右舍们、东丰县的人们看到这情景的时候会想到什么,更不知道这梯子还会在那儿架多久。好在春天就要来了,我们希望这梯子不再别别扭扭地架在王有财家的墙上,更希望我们的心里不再有这一幅别别扭扭的情景。
字幕:目前,此案已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完)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声音》栏目(周日晚22:30首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