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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听证规定》5月1日起全面实施被征地者有权提出听证
青岛新闻网  2004-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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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为规范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将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听证制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10日公布,国土资源部于近期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从依职权听证和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角度,规定了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等。

  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特别规定: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的必备条件

  按照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日前签发的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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