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周口讯
沈丘县一名11岁的男孩被一辆轿车撞倒后卡在汽车底部,司机非但未停车,反而加速狂逃20公里,竟将男孩活活拖死。昨日记者获悉,肇事司机、原沈丘县北郊乡地税所所长郭斌,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郭斌及沈丘县地税局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46万多元。
2002年12月7日晚,郭斌驾驶车牌号为豫P06913的轿车,行至沈丘县槐店镇河南小学附近,将11岁学生陈洪恩撞倒,郭斌未停车反而加速逃跑,把被害人狂拖20公里,致使其死亡。事后郭斌畏罪潜逃,其家人又将受害人尸体投入机井中,企图毁尸灭迹。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表示要上诉。(记者于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