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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转非”房屋有效吗?
青岛新闻网  2004-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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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买集体土地房屋惹争议

  1996年甲某同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某自愿将坐落于崂山区王家麦岛归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以10万元价格出卖给甲某。合同订立后,甲某依约将房款支付给乙某,乙某将房屋交付给甲某,甲某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至今。

  购房时由于甲某系非农业户口,办不了房屋过户,最近面临拆迁,乙某以甲某系非农业户口,办不了房产过户,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效为由,要求甲某返还房屋,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甲某以1998年“农转非”后,购买的房屋应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属合法有效的行为为由,不应返还房屋。

  ■律师说法

  “农转非”后买卖有效

  据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赵德基律师介绍,本案关键是看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应该从土地性质看,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还是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本案自1998年王家麦岛全部“农转非”后,在该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

  其次,既然本案房屋买卖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那么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0条的规定,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实施后,房屋买卖双方当时自愿立有契约,交付了房款,并实际管理和使用了房屋,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由于卖方的责任致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能够补办过户手续的,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观点

  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

  双方于199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据当时的规定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双方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方交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至今,在1998年“农转非”以前这段时间,应属合同效力待定。自1998年“农转非”后,甲某不仅能将户口落到王家麦岛,而且能够办理过户登记,由于乙某不配合,所以甲某办不了房产过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房屋买卖应当有效,乙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构成违约,甲某可通过法律程序强制乙方履行过户手续。因此,购买“农转非”房屋,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应属有效。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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