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开发票。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出现最多的是由于经营者不开发票引起的纠纷。
2.借口没有发票,要求1周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的规定。
3.发票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举证。
4.“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
5.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只有处理品才不负责三包,而处理品必须是可以使用的商品,不等于废品。
6.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作了降价,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承担税金。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可能商家是有意在逃税。
7.故意填错日期。如电器等商品提前填写,裸装食品往后填写日期等。
8.不盖公章或与店名不符。
9.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则称与其无关。阿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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