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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擅自离职之案,本委已依法受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逾期本委将视为送达。本委将分别于2004年3月17日上午九时、下午十四时、2004年3月18日上午九时相继开庭审理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诉薛春勇一案、诉黄强一案、诉吕娜一案,届时,如你们不出庭参加庭审,本委将按缺席裁决处理,并于庭后三日内送达裁决书。本委及开庭地址:延吉路80号。 特此公告。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特此公告。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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