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州新明工艺绣品厂因其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票号为01303873,金额为人民币18335元,出票人山东盈商针棉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市南区支行,收款人为青州新明工艺绣品厂,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州支行西门分理处,到期日为2004年2月13日。申请人青州新明工艺绣品厂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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