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一起格外复杂的
法律援助案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此案,在历时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涉及工伤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执行等多个法律程序,共有12名律师无偿参与了本案的办理过程,而且多次解囊相助,终于为公某讨回了“说法”,维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援助律师展现出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受到了当事人的由衷赞誉。此案,也成为我市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一个感人缩影。
男青年公某籍贯是山东沂水县王家庄子乡王家庄子村,父母体弱多病,哥哥患有精神疾病,他是家里惟一的劳动力,在崂山区某施工队从事开翻斗车运送沙石的工作,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2002年8月7日,公某在建筑队修理搅拌机时被搅拌机砸伤,致使其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滑脱。他申请做工伤鉴定,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这意味着公某本人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无疑是给这个本来已经非常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公某怎能承担起如此昂贵的医疗费用?他的老母亲在无奈中决定求助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给山东德衡律师所办理。
2003年1月3日,德衡律师所两位律师成为公某的代理律师,依法代理其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公某的受伤行为是工伤。通过两位律师细致的调查取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月21日依法作出了(2003)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公某在2002年8月7日被搅拌机砸伤的行为是因工负伤。该行政复议的“胜利”,使公某及其母亲看到了一线希望。
案情又起波澜。2003年2月8日,原告青岛崂山区某施工队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向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此案胜败的直接利害人为公某。公某的母亲再次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德衡律师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律师代公某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律师进行了依法而有理有据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以下判决:维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青劳复决字[2003]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作为一审原告的某施工队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德衡所的律师继续无偿代理二审诉讼活动,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这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有力地保障了公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03年8月,德衡所律师又为公某代理与崂山区某施工队工伤保险争议案。由于公某无钱往院,一直在医院门诊医疗,故病历、单据等材料保存的很不完整。这给公某的索赔请求在证据方面造成了很大障碍。为此,律师数次去医院,走访了若干相关部门,终于取得了应有的证据,为案件的进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0月,崂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中指出:崂山某施工队支付公某医疗费28996元,基本支持了公某的申诉请求。
案子又出现新情况。在案情进展中,公某腰间手术植入的钢钉出现断裂,公某家属到手术医院交涉未果,又向德衡所律师求助。代理律师协同有关热心单位为公某终于争取到免费住院的机会。紧接着,2003年10月13日,律师又在公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一案中作为代理人,经大量工作,双方达成协议,院方同意共支付1.2万元补偿金。
2003年11月13日,德衡律师所律师再次接受了公某法律援助案件中最后申请执行阶段的委托,因公某无力支付申请执行费,代理律师依据有关法律,向受案法院提出缓交执行费用申请并与法院积极协商,最终此案在青岛市崂山区法院顺利立案。这样,经过法律援助律师协助法院执行人员等做了大量工作,终于在2004年春节前,从崂山区某施工队执行了5000元赔偿款并送到了公某的手中。目前,德衡律师所的代理律师还在继续与法院的执行人员共同寻找被执行人财产,以期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某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