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2月7日电 江苏省首起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6日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元月至同年8月17日,南京“正麒吧”老板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等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演艺吧内,先后7次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活动,从中牟取利益。
检方认为:李宁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南京2月7日电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认为,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
他说,《刑法》第358条对“组织卖淫罪”的定义是“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这一法条中的“他人”,并不限定为“妇女”,“卖淫”也不限于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而应理解为一切“性活动”。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是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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