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防止外疫侵入并蔓延扩散,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要求:
一、从事家禽(鸡、鸭、鹅、鸽子等)和野禽(雉鸡、孔雀、鹌鹑、鹦鹉、鹧鸪、珍珠鸡、八哥等)饲养的单位和个人,从即日起一律不得放养,必须采取圈养或笼养方式饲养;饲养鸽子和其他飞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放飞。
二、从事禽类及其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有疫地区调运禽类及其产品,需要从其他非疫区调运禽类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经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审查批准,调入时须进行严格的临床健康检查和查物验证(检疫证和消毒证),并依法按比例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无异常的方准混群、屠宰、加工、经营和食用。
三、工商、财贸等部门要加强家禽、禽类产品和鸟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每天消毒制度;禽类及其产品入市前严格查物验证,凡是无有效检疫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市场内对活禽实行定点宰杀管理,对擅自设点宰杀的,一律取缔。
四、林业部门要立即对驯养繁殖的珍稀濒危鸟类全面实行控制措施,防止感染禽流感。
青岛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二 O O四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