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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前虚报年龄登记 离婚方知“未曾结婚”
青岛新闻网  200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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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两个青梅竹马的年轻人为了结婚虚报年龄登记,婚后十六载遭遇情变,离婚时才得知他们的结婚证压根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十几年的婚姻是非法的。为了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原本想静悄悄分手的“夫妻俩”只好对薄公堂。

  胶州市张应镇人李某和同村王某一起长大,一同上学,两人感情较好。1988年6月,时年分别只有19岁和18岁的两人各自多报了2岁年龄,骗取了结婚证。第二年,王某便生了一个男孩。今年1月,已35岁的李某提出离婚,没多久两人便拿着结婚证相约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不料在核准身份证与结婚证是否一致时,细心的工作人员突然发现两人结婚证上登记的年龄竟比其身份证上的实际年龄整整大出两岁,且结婚时双方都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这说明两人的结婚证根本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收回了双方的结婚证,宣告李某和王某的婚姻无效,有关财产纠纷应由人民法院裁决。

  随后,记者询问了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邢妮妮律师,据其介绍,李某、王某在明知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采用虚报年龄的欺骗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根据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修正案增加的“婚姻无效”的条款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此,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应解除。(记者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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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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