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年来辽宁省腐败大案频发。由中纪委查处的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案最近也有了重大进展,刘克田新近交待的受贿名单又牵扯到省内的一批厅局级干部。引人注意的是,刘克田等腐败大案就发生在轰动全国的“慕、马”案之后,而被认为是典型的“顶风作案”。
官员们前仆后继走上被告席的背后,暗示着前车之鉴对于后继者并未起到应有的警醒和预防功效。应当说,我国并不缺乏反腐的决心,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级领导在不同的场合不断重复着对腐败的打击决心。实践部门也通过逐年攀升的查处腐败犯罪的数字昭示着他们对其法律职责的努力践行。在承认这些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一是对腐败的打击和预防仍未满足民众的预期,二是确有相当数量的腐败犯罪仍隐藏于民间而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过是人们的善良意愿。
笔者并不愿以此否定国家反腐的决心和信心,唯愿站在现实的基础上去探究“前腐后继”现象的本源。于体制层面,欠缺有效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权力必须催生贪婪的心魔,不解决监督的有效性而试图让每一位官员保持高风亮节几乎是不可能的。你不见那些个贪官们神采飞扬,羡煞旁人,立马退而结网与“迷途知返”者络绎于途,后来居上且青出于蓝者层出不穷,巨案由此连连。从“59岁现象”到“39岁现象”再到“26岁现象”,官阶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年龄越来越小,且日益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年轻化、及网络化的趋势!
这一现象的背后是腐败的风险系数过于微小,而既得利益却难以抗拒。法家先祖韩非子曾在楚国南部的丽水河边问一位盗采金砂者:“如果把天下都给你,可是要把你杀死,你肯吗?”采砂人回答说:“天下最蠢的人也不会答应的。”
又问:“金砂比起天下来差得远呢,同是死罪,为何要冒着被分尸的危险来盗采金砂呢?”采砂人答说,“因为采金砂不一定会被捉到呀!”
韩非感慨于此,告诫秦王说,立法应如涧谷。很少有人跌落于万丈深渊,这是因为无论是谁,只要他走到涧谷之前就能强烈地感受到,一旦失足便绝无生还的可能,因此他们人人都会依其理性而选择望而却步。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得更直白:“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
于当前的反腐形势而言,决心的宣示和制度的创新固必不可少,更大程度地提高腐败分子的风险系数则是当务之急。反腐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凡此种种,不予重视并加以解决,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致使公众对法治丧失信任,使法律失去人民的依靠归属,助长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刺激其犯罪决意一而再、再而三地形成。
反腐败也应坚持不懈。不管经济潮起潮落,不管刑事政策如何翻来覆去,有腐败就得打、有贪官就要抓,这是法律赋予反腐部门的神圣职责。也许是长期的“运动治国”使我们在专项行动之外的日子里放松了反腐的神经,导致了平日工作的懒散和得做且做。“反腐风暴”的高压态势必须转化为反腐部门的日常工作常态。胡锦涛总书记年初特别强调,“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其意义,也许正在于此。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