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2月31日出台《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一直处于法学专家及媒体的意见旋涡中。
《决定》首次提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今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对《决定》进行了批转。
这是中国地方政府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对民企“原罪”问题进行澄清,也是正式见诸官方的第一份此类文件。为了解《决定》出台的前后种种,北京青年报记者于1月31日赶赴河北石家庄。
■软环境不佳是制约发展的重要原因
2004年2月1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徐胜洪向记者详述了《决定》出台的政治背景。他指出,“河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更迭,是导致《决定》出台的大背景。”徐胜洪说,两位领导均来自民营经济十分发达的沿海地区,他们对河北民营经济的弱势能一针见血。“软环境不佳是制约河北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徐胜洪说,上述认识在2003年4月16日召开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成为共识。那次会上,河北省委书记白克明甚至转述了他和海尔张瑞敏在饭桌上的一次谈话。后者因为河北个别公务人员的不当行为,放弃了在河北的投资计划。
很快,根据会议精神,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立即成为河北省指导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配合该文件,当地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技监局和工商联、国土局、发改委、工商局、税务等诸多部门分别出台了相应措施。徐胜洪向记者强调说“政法委的《决定》只是这些措施中的一项而已”。
■此前相当多数省级部门出台类似文件
2003年10月24日,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提出,为配合《意见》,政法委须尽快出台《决定》。目的是“切实转变政法机关的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打击、服务和保障的职能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政务和社会环境”。这时,河北相当多数的省级部门已经出台了类似文件。当天,政法委即成立了由秘书长傅剑仁任组长的起草小组。
河北省委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7月5日至10月30日间,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并最终获罪,“从政法委决策过程来看,时间非常吻合”。但记者采访时,孙大午表示,截至目前,并没有人就《决定》找过他,而他“读了三遍,也没有读懂。我不知道我算不算原罪”。
■公开提出“豁免原罪”,《决定》成为舆论焦点
2月2日,河北省政法委发布了对《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的说明,说明指出:《决定》中“民企过时原罪不追究”等内容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这样既体现了严格执法,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该说明中发现,正是力主“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的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提出了“豁免原罪”。据闫五一说,今年1月9日上午,出席河北省“两会”的刘金国在参加省政协民建、工商联组讨论时首次公开强调,“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正是这次公开表态,使得已被党政部门批转一周但尚不为人所知的《决定》立刻成为舆论焦点。
有消息说河北在《决定》出台前后,曾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但记者未能就此说法得到河北政法委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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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相关规定
■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该文件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文件还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
■相关评论
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决定》,涉及到民营资本原罪问题的地方,体现了“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思路。以史为鉴,就是要认真总结历史教训,要把民营资本原罪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实质、解决该问题面临的两难困境及已经形成的基本思路向公众解释清楚。面向未来,就是在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私有财产获得宪法保障之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新的规则,严防新进入的民营企业家继续陷入原罪的怪圈。否则,保护私有财产尽管写入宪法,但民营资本的原罪问题仍然不能有效化解,而且还可能源源不断滋生新的原罪。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认为,《决定》对本省民企所犯“原罪”开了一路绿灯,直接“撞线”国家《刑法》与《立法》。从制定程序到具体内容,都与国内法律严重不符。他指出,在制定程序上,河北政法委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立法》,该法律规定立法的权限属于人大。因此对《刑法》的任何修订,地方政府都无权制定,“人大以外的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利擅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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