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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被解聘相关资料未移交物业 公司不能说走就走
青岛新闻网  2004-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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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无法工作原因何在

  去年7月份,东部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小区原物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物业公司按规定时间撤出,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小区物业管理资料。虽然物业公司按要求逐步退出小区,但其相应的物业管理资料未移交业委会,小区正面临新物业公司无法入住的尴尬局面。

  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为何存在难度呢?小区一位业主委员称,原物业公司不腾出物业管理用房,新的物业公司就无法进驻小区,开展工作。因原物业公司将物管用房租给了一家企业,考虑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到期,物业公司不愿单方面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致使物管用房不能顺利交接。其次,原物业公司向业主预收的卫生费及开发单位给付的小区公共设施配套费用,均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也不向业主公示。目前,因原物业公司未如数办理移交手续,致使新物业公司接管小区后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解聘物业实属有因

  业主委员会为何要解聘该物业公司呢?原物业公司由开发单位指定,自2001年7月开始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按照当时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小区每户业主缴纳28.5元的卫生费,小区的卫生工作则由该物业公司承担。小区业主称,前两年小区卫生状况还可以,但到了去年上半年,小区发生两起业主财产失窃案,有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自此小区卫生状况每况愈下,虽然业主委员会向他们提过意见,但是卫生状况得不到改善,每月的卫生费还是照单收取。

  也有业主称,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公示小区卫生费的收支情况,但他们从未见物业公司公示这些账目。最为气愤的是,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获取租金,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也未将租金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因此,全体业主一气之下决定,解聘该物业公司。

  小区资料必须移交

  对于被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西涛指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属违约行为,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便于新的物业公司日后开展工作。但如果退出小区的物业公司不移交物业相关资料,这确实给业委会出了一个难题,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它不具备任何强制性的职能,因此不具备要求物业公司强制性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手续。但有关法规对此有明确要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退出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该物业公司予以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西涛认为,像发生这种被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向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的情况,矛盾双方最好还是通过沟通、协商加以解决。在协商无果,且上级主管部门干预处罚仍无效的,业委会还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起诉,以达到最终解决的目的。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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