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月22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春节加班“三薪”的规定,正是当下“上班族”最关心的话题。说实在话,规定中对节日加班薪酬的具体规定不难理解,就算是真的不太理解,想咨询也不难做到。真正让《规定》无可奈何的,倒是那些春节期间加了班又领不到“三薪”、且又根本不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那些打工者。
据《北京现代商报》报道,除政府部门和一些大型国企外,相当多的外企、民企从未把“三薪”规定的执行当回事儿。为什么不当回事?原因可能会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只有一个——劳务市场的供大于求。在这样的规律面前,政府的一纸规定,不过是在“应该如何”上提供了一个标准,而对于“应该如何”却“没有如何”的企业主,只能通过受到侵害的员工举报,才有可能启动监督执法权。但现实是,别说为个春节“三薪”不敢声张,就是不签劳动合同这样的大事,又有几个敢于向老板强求的呢?用人的主动权在老板手里,为个春节“三薪”丢了饭碗,这是一笔什么样的风险账?哪个打工者又看不清?
不难看出,《规定》起到的,主要是一个“行为标杆”的作用,而在执法层面上,充其量只是处于“民不举,官不究”守势状态。这其中,既有法规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的问题,也有法规本身的较高标准与政府部门主动执法能力的不相配的问题。
对于前者,笔者认为,就《规定》中规定的春节“三薪”来说,如果不考虑不同体制、不同性质的单位,只是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地推行,实际上未必合情合理。试想,一个只有几名雇工的个体小餐馆,和那些足额“吃财政饭”的大机关同样执行春节“三薪”制度,那支付能力又该有着多大的差别?如此“一刀切”的法规,与社会现实有着不小的脱节,落实起来又怎能不吃力?
对于后者,我觉得法规的制定,首先要考虑的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换言之,不能仅停留在“应该如何做”等技术层面上,而是更应该立足于“如何令其必须这么做”以及“不这么做又该如何”等保障层面上。春节加班明确了“三薪”制,表面看是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可是如果用人者对此项规定置若罔闻,有关部门的执法又相对被动,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再不敢投诉,法规的“撑腰”作用将十分有限。
为今之计,笔者认为此类法规应该进一步开阔思路,在与社会现实更贴近、可操作性更强上下一番功夫。比如,能否除了“三薪”制之外,按照不同行业,制定一个行业内相对适用的“节日加班薪酬基数”?由政府部门按基数提取后,委托第三方代为发放?当然,我抛出的这个“比如”,可能连“砖”都算不上,但只要大家都按打破常规的思路来“抛”,那“玉”是早晚可以引来的。(马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