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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加倍缴费 江西对违规生育者征社会抚养费
青岛新闻网  2004-02-01 00:00:00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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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南昌1月31日专电 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规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了具体规定,未婚先育者也被列为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独生子女而违规再生育一胎的,需向有关部门缴纳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对未婚生育者,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缴纳1.7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并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缴纳1.0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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