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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间64年前的私人房产,几经周折竟记在了“公家”名下。近日,枣庄市中院驳回滕州市公房管理所的上诉,维持原判,滕州市七旬老太刘凤珍历时20余年终于讨回了自己的房产。
1940年,原滕县人王永朋出资购买了位于滕县西门里大街路南的一处民宅,共计16间,并把该房产权记在了其子王振杰名下,领取了当时滕县国民政府为其颁发的田房契约。1953年,王家从这里搬出,把其中10间房屋出租给了滕县白铁业生产合作社(即现在的滕州市链条厂),租期未定。两年后,当地政府在进行落后乡村改造时将王家下放回老家。之后,滕县白铁业生产合作社又将王永朋出租给他人的其他数间房屋占据使用,并擅自拆除了部分房屋进行改扩建,原建房屋现仅存7间。1987年滕州市人民政府将改扩建房屋进行了确权发证,产权人为滕州市链条厂。1993年滕州市人民政府将保留的7间房屋确权给了滕州市公房管理所。
1979年,王振杰之妻刘凤珍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讨还房屋,但始终未果,1995年委托律师开始了艰难漫长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最终形成了2000余页的卷宗材料。
2000年8月,滕州市法院民庭立案受理此案,经9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位于西门里的房屋不在没收之列。滕州市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和内容均不合法,并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在民事判决中,判决争议房产属原告所有。滕州市公房管理所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枣庄市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连士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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