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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也能成为离婚理由
青岛新闻网  2004-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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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那么,酗酒是否和赌博、吸毒一样属于恶习呢?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某离婚。

  现年49岁的原告王女士系郑州市某单位职工。1978年,王女士与郑州某厂职工王某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其丈夫酗酒成性,使家中一贫如洗;王女士多次劝说王某戒酒,但屡屡遭其打骂。为此,王女士从1998年起到其妹家居住了5年。并于2003年底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中,原告王女士提供了郑州市中心医院2003年11月17日的出院证一份,其上载明被告王某因酗酒身患多种疾病,包括酒精性肝硬化。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之身体健康,更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三)项所称之恶习。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认可。李钧德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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