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房子转让给妹妹,让妹妹负责养母亲;可一年后哥哥又不干了,官司打到法院。赡养义务能转让吗?日前,都江堰法院对我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件作出判决:可以。这一具开创性的判例受到了法学界、社会学界的高度赞誉。
据《天府早报》报道,都江堰青城山镇人刘兵(化名)于2001年5月迁居到温江,因无法赡养母亲,便和妹妹刘凤(化名)于2001年6月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约定:刘兵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刘凤,由妹妹负责供养母亲,其母对此表示同意。此后,刘兵就将房屋交给了妹妹,而刘凤也依约独自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2002年6月,刘凤对该房屋进行了改建,刘兵夫妇均在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她没想到的是,哥嫂不知何故于去年初将她告到了法院,并称当初的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有二:一、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二、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
经审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该协议的性质为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因为刘凤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代价的,而且其母对子女的转让也表示同意。至于赡养义务可否在被赡养人之间转让,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兵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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