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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出力五项涉农优惠政策公布
青岛新闻网  2004-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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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20日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这五项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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