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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房屋出租户有义务
青岛新闻网  2004-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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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等九部委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意见指出,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并应配合有关部门或社区查验育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及时向社区反馈有关信息。意见强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掌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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