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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赠品也享受“三包” 工商提醒:索要凭据以利维权
青岛新闻网  2004-01-19 13:58:28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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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春节将至,商家们频繁使用的购物赠礼等促销商品,但往往以促销没有收费为理由,拒绝为消费者退换商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赠品也是商品,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索要购物票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李女士反映,她近日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因购物达到了一定金额,李女士获赠了80元的购物券。销售人员告知李女士,再添150元,可以购买一条18K的金项链。可昨天她经过鉴定,自己所购的这条“金项链”属伪劣产品。可找到商家,对方以这是赠品为由,拒绝为她退换。她向工商部门反映这一问题,但却拿不出有关票据,使此事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市工商局有关执法人员认为,就赠品的性质而言,商家们促销赠予与无偿赠予是有区别的,消费者获得赠品的前提是付款购物达到要求的额度才能得到赠品,从这个角度来看,赠品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就是说,商家提供的赠品应该是合格、合法的商品。

  但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在取得赠品的时候应该及时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要求商家应就赠品的价格、性质、名称等明细内容,在有关的购物凭据上进行详细注明。(格宁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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