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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4)南民催字第2030号
青岛新闻网  2004-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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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泰安泰龙棉纺针品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票号为00622893,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出票行为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中山路分理处,付款人为山东盈商针棉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安泰龙棉纺针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3年9月25日。申请人泰安泰龙棉纺针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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