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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可投诉公务员不办事
青岛新闻网  2004-01-13 15:02:02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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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统称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投诉人)对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陈春瑛)

  这些行为可投诉

  《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执行公务不按规定着装的;

  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的;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等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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