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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房产起纠纷
青岛新闻网  200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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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市民李×与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的某公司签定投资协议一份,约定:李×投资10万元,折合(房屋)建筑面积76.92平方米,每平方米1300元;如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某公司按年投资利率20%计,并按实际时间支付李×利息。李×由此支付10万元给该公司,该公司亦出具相应收据。但是,之后该公司并未如约交付房屋,亦未偿还投资款及利息。李×遂于2003年初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支付自己10万元投资款及5年的利息10万元。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李×不满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最终认定双方签定的协议无效,判决某公司返还李×投资款10万元并赔偿损失7万元。

  【法官点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梅就此案谈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国家已经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的渠道创造财富、增加收入,其中也包括投资盈利的形式。李×投资商品房开发,以求获得预期利润,既可以缓解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能为自己增加收入,本是一种法律认可的合法行为,但因某公司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致使自己不但没有获得预期的房屋,也不能足额获得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原因在于,李×在进行投资时,有义务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某公司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由此造成的合同无效,李×本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其损失无法全部得到赔偿。要清楚认识到的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法律才予以确认,也只有合法的收入,法律才予以保护。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既要诚实守信,同时还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作为民事纠纷,某公司对自己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主观上是明知的,对于合同的无效应负主要责任。作为个人投资,是为了获得预期房屋,但某公司未按约将房屋交付给李×,使李×可期待的利益无法实现,某公司应全部返还李×的投资款并赔偿其占用李×投资款的大部分利息损失。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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