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新年刚过,李沧区人民法院的几位法官来到了401医院,将依法追回的10万元案款,送到了一男孩的病床前,他的父母、一对外地来青打工夫妇接到这笔“救命钱”感动得泣不成声:“谢谢人民的好法官,这下我们养旭有救了。”
原来,这个11岁的男孩刘养旭此前不幸发生车祸致重伤,躺在医院里已经一年零三个月了,而肇事车主只付了3万元后便不见踪影。在他们一度陷入困境的时候,李沧区法院的法官们急当事人所急,快速立案、审理、执行……
祸从天降
2002年10月2日,对小养旭来说,是最不幸的日子。这天上午,一辆大型货车在李沧区西山派出所门口西50米处,一辆货车制动系统失灵、驾驶员采取措施又不当,车辆如脱缰的野马,撞断路边小树后,又朝正在路边正常行走的小养旭呼啸而去……小养旭被送往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骨盆多发性骨折”而进行了手术。2003年2月26日,第八人民医院将小养旭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401医院住院治疗。401医院又先后给小养旭做了7次手术。至此,小养旭的医疗费已花了5.4万余元。
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司机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养旭不负事故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该肇事车辆车主陈某向交警部门交了3万元预留款后再不见踪影,交警部门无法对此案调解结案。但重伤的小养旭在医院里急需治疗款。
特事特办
2003年7月9日,刘养旭的父母迈进了李沧区法院的大门。然而,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应持交警部门的调解终结书到法院立案,没有调解终结书,案件就进入不了诉讼程序。
当李沧区法院院长于建立在接访中得知此案特殊情况后,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采取“特事特办”,及时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将该案作为特例予以立案,并批准缓交诉讼费。立案后,法官们立即送达法律文书,安排开庭时间,进行审理。办案人员认真研究,调取、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在最快时间内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第一被告肇事车辆车主陈某支付给原告刘养旭医疗费、护理费和今后部分医疗费等共计156000余元;第二被告肇事车辆注册单位“即墨某建筑公司”对陈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速决,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攻坚克难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原告无奈于2003年10月28日向李沧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这时第一被告陈某已人去房空;第二被告即墨某建筑公司的院内荒草丛生,房间则是“铁将军”把门。
在执行暂时渺茫的时候,李沧法院的法官们一个月内就到即墨市十多趟,起早贪黑寻找一切执行线索。执行法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将第二被告“建筑公司”的开办单位某村委,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查出了第二被告“建筑公司”的许多到期债权,法官们对其债权人一一进行调查,并采取了查封“建筑公司”债权人债权等一系列措施。这一本来无执行条件的案件,截至2003年12月18日,已执行回来了10万元,并在款项到帐后当天就及时送到原告手中,遂出现了开头的感人一幕。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李沧法院的法官们看到躺在医院病床上无钱动手术的小养旭时,还主动伸出了援助之手,捐款2500余元,以解其燃眉之急。戴谦张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