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但失业人员过快增长、失业率过高,不仅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造成直接影响,也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必须在努力扩大就业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失业率的大幅攀升。
究其失业率走高的主要原因,从总体上看,不外乎四种:第一,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处于高峰期,需要更多的岗位安置就业。第二,实施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大批企业富余人员失业。第三,农村城镇化速度加快,造成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给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加了难度。第四,社会劳动分配不尽合理,结构性失业矛盾突出。失业人员观念陈旧,对再就业安置期望值要求过高,致使有活无人干和有人无活干。笔者认为,控制失业率攀升,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
一是控制失业源头。调控失业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循序渐进、谨慎决断,要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规模性减员。对有条件的企业引导其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岗位转换。对不能分流的,要通过适当缩短工时、降低报酬等方式,共渡难关,避免集中大批减员。要加强劳动执法和监察工作,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减员过程中的不规范做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搞好失业帮扶。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措施,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可支持和帮助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推荐经营项目,办理小额贷款,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创业铺路搭桥。可突出就业弱势群体帮扶重点。加大对长期失业人员帮扶的力度。特别是“4045”人员,他们年龄大、文化低、无技术,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应在搭建社区劳动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安排公益性岗位、非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岗位等,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再就业。
三是搞好平稳过渡。首先,落实失业保障优惠政策。对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建立促进就业资金。对稳定就业的企业提供支持,帮助其搞好职工转岗培训,组织短期劳务输出,最大限度地降低失业率。其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摸清求职愿望、专业技术等底数,组织参加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对实现再就业且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待遇。第三,对放弃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组织实施劳动者见习活动,做好就业准备,并由政府出资对见习培训的单位给予补助。
四是实施灵活就业。组织引导失业人员通过临时性、季节性、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就业。实行小型化、多样化、全方位的就业策略,不仅能使社会就业保持在适当的水平,而且能降低失业率。第一,教育和引导失业者打破传统的择业观念,顺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就业要求。在征得失业者自愿的前提下,实行部分时间、部分人群就业,共享劳动岗位、轮流交替上班。同时,扶持各种灵活就业,通过鼓励和引导发展劳务派遣、发展就业基地等形式,为失业者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第二,鼓励职工在职带薪培训。企业为其保留福利待遇,以便提高劳动技能,减少失业机率。第三,采取调节劳动年龄人口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譬如不景气企业、濒临破产企业,以及长期失业达5年以上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以增强社会保障、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降低失业率。
五是剥离隐性就业,准确量化失业率。目前,就业群体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显性就业群体,即由劳动部门、职介组织安置的就业人员;一类为隐性就业群体,即自行寻求就业,而不为劳动部门所了解的就业人员。一些隐性就业人员往往隐瞒就业实情,以求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由此可见,隐性就业显性化势在必行。它有利于失业率的准确量化;有利于研究和把握就业形势,科学制定劳动政策;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就业基金向就业弱势群体救助倾斜。作为劳动保障部门,一方面要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加强对隐性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个体私营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检查。规范用工手续,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未签合同的失业人员,补签劳动合同,办理就业手续。对无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给予一定补偿或保留部分待遇的基础上,列为过渡人员管理,不作失业人员统计。
马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