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7日施行的这一决定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摘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7日施行的这一决定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摘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相关链接:
下一篇: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