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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 收养弃婴莫忘两大原则
青岛新闻网  2004-01-03 15:40:19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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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我市《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去年9月1日实行至今已整整4个月了,但送到儿童福利院的弃婴只有十多个,仍有不少弃婴不知所踪。市民政部门在处理弃婴收养问题时发现:不少市民仍然认为违法收养罚了款后孩子还是自己的,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医疗机构随便将弃婴转送他人的情况,这些都违背了《办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原则一: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将弃婴转让他人

  据了解,我市弃婴多数是在医院被发现的。前不久,我市一家医疗机构在产妇无力交生育费而将孩子遗弃在医院的情况下,竟然自做主张把弃婴送给他人华某,民政部门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这是对弃婴的极度不负责任。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不知道华某家庭背景,也没有征得孩子生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孩子的权益将得不到任何保障,甚至有可能被拐卖。该负责人说,该医院的行为既违背了《办法》中“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将弃婴转让他人”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医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此外,如果其生父母回来找的话,该医疗机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则二:违法收养罚款交孩子

  1998年,我市两名妇女戚某、廖某捡到了一名弃婴,法制意识淡薄的他们没有想到如何把孩子送到福利院,而是商量应该由谁来抚养孩子。现在,这名弃婴5岁了,由于落不上户口上不了学,无奈戚某只好到市民政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当戚某听说私自收养弃婴将视同超生被罚款时,家底殷实的她满不在乎:“罚呗,罚了孩子就可以抱回家了吧!”此言让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哭笑不得,因为按《办法》规定:市民的私自收养一旦被发现,计生部门将按照计生条例罚款,交了抚养费后孩子还要送到市儿童福利院。

  为此,民政部门强烈呼吁:有关单位、个人收养孩子要从孩子利益着想,知法懂法,捡到弃婴一定要送到儿童福利院,收养孩子也可以到市儿童福利院通过合法程序收养。(记者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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