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买房人真正取得房屋产权的象征,可目前要得到它并不容易。这种情况的出现有许多原因,许多人将这一问题归结到办证机关办理时间太慢上,实则不尽然。有些客观方面的原因我们无法控制,但适当控制一些主观能够操纵的因素将会大大缩短办理产权证的时间。
在目前通用的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和买房人大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时间,而只是按《示范文本》在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句话意味着“产权登记机关是否接受备案”有一个不同的解释,而至于该条中的“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中规定的“期限”是什么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该条下面约定的处理方法可以讲毫无意义。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九十九号令),一个房屋从交付买房人使用到买房人取得产权证大约要4个多月时间,可惜目前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好像并没有人愿意认定这个时间。
出现办理房产证时间过长的问题,是否真像房地产商解释的由于办证机关办理时间太慢造成的?我们不否认可能存在这方面的客观原因,但毋庸置疑的是房地产商方面存在的一些主观方面的因素。例如房地产商能够控制自己报送产权登记备案材料时间方面,而这个时间的延误主要是由房地产商单方面存在的下列原因造成的:
第一,房地产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补缴齐土地出让金;
第二,房地产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第三,房地产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第四,房地产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没有完全赎回等等种种原因。
因此,买房人要想尽快真正得到自己的产权,在签购房合同时应尽量将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明确,做不到也最好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明确为“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和买卖人共同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或至少约定“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符合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要求,并完成报送工作。”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商须向买房人出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从而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定因素。
当然,从合同入手缩短办理产权证,主要适应购房房屋时使用一次性付款以及分期付款的类型,对按揭买房的消费者来说,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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