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市北区人民法院给每一位法官加了一道“紧箍咒”:因不遵守开庭时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官要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根据市北法院昨天出台的规定,因变动开庭时间而给当事人造成误工、交通损失的,法官要给当事人赔偿,赔偿标准为:误工损失按每小时5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和其它经济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规定明确,如果因不按时开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首先由法院对当事人赔偿;如果法官拖延、推迟开庭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官职责的职务行为,则该损失由法院承担;法院在对当事人赔偿后,如果损失是由法官个人原因造成的,则由法院从责任法官的工资中予以追偿。(振涛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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