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昨日电某机关负责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自作主张将单位的数百万元钱借给他朋友开的公司。根据自10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规定,这个负责人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目的是惩处日益增多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
这项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项司法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此不一致的,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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